上海工商局裁量处理违反《广告法》行为
2017年1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违反《广告法》的行政处罚,应当依具体情况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适用情形。
其中明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等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的情形,则不予处罚。
该裁量基准自2017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全文参见: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41149/u83aw98.html
摘自: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