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2月10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刑事裁判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规定》强调,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