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明确专利纠纷案件赔偿数额
2015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修改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侵权行为地的界定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