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州、武汉、成都中院跨区管辖知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了《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表示,原则同意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同意指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同意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摘自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