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内地与香港法院仲裁程序协助保全安排10月1日生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安排》),已于2019年4月2日签署,并自10月1日起生效。
《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该《安排》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其中,《安排》第六条将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仲裁保全的内地仲裁程序界定为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而不论仲裁地是否在内地。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的仲裁保全协助,既包括仲裁程序进行中的保全,也包括受理仲裁申请前的保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