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广告法、环保税法等15部法律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告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税法等15部法律作出修改。其中,《决定》将广告法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等多个条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决定》对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第十条等多个条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