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参加责任保险的保费支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责任保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企业分散经营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参加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如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