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5年1月5日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通知》明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