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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Wed May 21 09:46:00 CST 2014 发布人:华诚小编

2014年5月21日

 

 

  3月21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且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此外,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