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
2014年12月10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通知》规定,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业务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