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等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告》规定: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