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已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八部法律作出修改。其中,《决定》对建筑法第八条当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条件作出修改。《决定》还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