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版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发布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版《规定》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该规定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并且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截至2016年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80家,投资性公司330家,研发中心411家。上海作为我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为集中的城市地位不断巩固。
规定全文参见: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4/nw29261/nw29262/u26aw30570.html
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