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明确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
2014年6月25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申请人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审结的争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参照无效宣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商标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作出的异议裁定,当事人于2014年5月1日前(不包括5月1日)收到的,可以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符合15天法定复审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