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三个《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4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计十三项,主要内容为针对公司法条款序号的变化所作的相应调整。根据《决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