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分别代表两地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该安排规定了适用范围、联络机关、办理程序等事项,旨在为两地相互委托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该安排生效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两地法院在审理民商事领域互涉案件时面临的障碍。
摘自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