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动态

了解华诚最新动态与行业资讯

返回列表

最高法: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Fri Oct 29 13:20:00 CST 2021 发布人:华诚小编

9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自10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