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通知》明确,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