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询意见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5月1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五项要求。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