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表示,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最高法不支待区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