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等17部法律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统称《决定》),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同时,《决定》对《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作出修改,其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