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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决定获通过 股份回购制度迎“升级”

Mon Dec 10 10:30:00 CST 2018 发布人:华诚小编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六种: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决定》明确,修改后的公司法针对部分股份回购情形还适当简化了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等。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