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20日
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条件,以及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根据《办法》,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