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
2014年10月20日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同时,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