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等四类主体。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等三项义务。同时,《办法》要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此外,《办法》还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