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数字电视捆绑节目费属于垄断搭售行为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中指出,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据了解,当前,垄断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尚需积累和提升。竞争案件中的商业秘密纠纷占比较大,争议焦点多集中于相关信息的秘密性以及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等与权利基础证明有关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