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解释》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附则等九部分。其中,关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根据《解释》,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