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等四项条件。《办法》明确,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知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以及每一件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办法》还提出,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包括“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