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起,企业可以简易注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简易注销。这一举措将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根据《意见》,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主要有两种: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以上两种类型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意见》全文详见:
http://qyj.saic.gov.cn/wjfb/gszjfb/201612/t20161227_173756.html
摘自 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