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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Mon Dec 10 13:43:00 CST 2018 发布人:华诚小编

近日,查某某(CHA,Louis)诉杨某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审结,杨某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害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杨某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故杨某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原告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因此,杨某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来源: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