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为三菱重工代理的某汽油机外观设计专利案一审获得胜诉
2015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诉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华盛公司生产的两款小型汽油机侵犯了三菱重工的专利权,判决华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华诚代理三菱重工获得了一审胜诉。
本案涉及三菱重工拥有的一件名为“内燃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华诚代理三菱重工调查获取了华盛公司生产两款侵权小型汽油机的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华盛公司提出了该小型汽油机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不相同,以及该小型汽油机的外观属于现有设计等抗辩理由。华诚的代理律师把被控产品、现有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三者进行了全面的综合比对后,提出了详细的分析意见,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有诸多区别点,这些区别点应被认为是对产品视觉整体视觉特征有较大影响的设计点,在做侵权比对时应重点分析;并且被控产品正是在这些设计点上均使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因此应当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华诚律师的意见,认定了被控产品的外观与现有设计相比有诸多区别,因此不构成现有设计;另一方面,这些区别点也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被控产品使用了上述区别特征,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而被控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的差异点属于形状上的微小变化,因此被控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