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兼议银行“加速到期”条款在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2015年03月31日
3月30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同主办的“第四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我所朱小苏律师、蔡炳辉律师受邀参加。当日,上海市法学会同时宣布成立“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该破产法研究会为继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之后的第三个省级破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将立足于上海市经济发展前沿,研究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市场退出机制,组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该研究会第一任会长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韩长印担任,我所合伙人朱小苏律师受聘为常务理事。
在该“第四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主要对银行“加速到期”条款在企业破产中的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者普遍认为“加速到期”条款即要依据《合同法》审核其是否合法有效,又要依据《破产法》审核银行根据“加速到期”条款收取的破产企业款项是否可撤销;而在审核是否撤销银行“提前收贷”行为并取回破产企业财产时,则又要考虑银行“提前收贷”收回的破产企业财产属性,如属于自有担保物还是第三任提供的担保物,属于破产企业定期存款、结算账户余额还是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与会者也普遍认为“加速到期”条款在现有银行放贷业务中普遍适用,该条款在企业破产中的适用情况,将影响银行对企业的放贷审核,甚至放贷安排,运用《破产法》审核“加速到期”条款时,亦需兼顾社会效果。
该次“第四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亦对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担保物、第三人保证债权的处置等实务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