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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公益普法 | 微总结:中国法沙龙之“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重大影响“

Fri Apr 08 17:49: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4月8日下午,华诚公益普法·中国法沙龙系列的最新一期讲座以线上方式如期举行。本期沙龙由华诚党总支书记、合伙人律师周雪爽担任主讲,主题为“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重大影响”。

 

首先,周律师介绍到,《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其中涉及董监高相关内容的修改近60条。随后,周律师从公司架构角度比较分析了现行《公司法》和《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异同,并罗列出本次《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以下为本次讲座的简要回顾。

 

前言介绍之后,周律师从公司治理、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几个维度展开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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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治理,周律师以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作为三个切入点进行细化。通过罗列《修订草案》中有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主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修改内容,勾勒出根据《修订草案》总结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体系。之后周律师又对比了现行《公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关董事会设置、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设置的规定的差别,并指出《修订草案》新增“可以按照电子通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便于提供公司治理效率,降低不必要的时间和物资成本,符合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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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周律师指出根据《修订草案》,股东可以用股权、债券出资,同时也指出能够作价出资的股权、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另外,《修订草案》明确了知情权的边界,股东可以查询会计凭证,若本条修订若通过,股东申请查阅会计凭证等原始资料的请求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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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修订草案》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明确公司股权异议回购的期限,提高交易效率;赋予公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处决权,落实股东出资的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加速出资的情形。结合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执行中加速出资的不同判例,周律师分析了公司非终止的情况下,能否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这一问题。有关抽逃出资担责,《修订草案》明确了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并加重股东抽逃出资情形下董监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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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修订草案》在保留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董事辞职和解任的规定;新增董事和监事可以作为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权利主体。特别地,周律师为直播间听众解析了如何判断“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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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独立董事,周律师从近期独立董事辞职潮出发,分析了《修订草案》中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限制予以明确的规定内容。

 

最后,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订草案》新增董监高违反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监事的归入权进行了明确,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程序规定也更为严格。周律师详细解说了《修订草案》有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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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订草案》删除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内容。同时对董监高违法公司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再列为禁止事项。新增股东代表诉讼责任主体包含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

 

本次讲座选择了近期企业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修订草案》对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影响这一角度,层层推进,逐一解析,获得了华诚以及律商联讯的直播间近千人次访问听众的高度评价。

 

后期“华诚公益普法·中国法沙龙”系列将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调研了解企业和相关人士关注的法律问题,邀请专业讲师,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给听众带来普法宣讲。我们也欢迎您通过本公众号后台或者邮箱watsonbandevent@watson-band.com.cn,告知我们您感兴趣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