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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动态 |华诚与JETRO共同举办“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讲座

Wed Dec 16 16:17:00 CST 2020 发布人:华诚小编

1215日上午,本年度最后一期“面向日资企业中国员工的知识产权讲座”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21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华诚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上海代表处共同举办,主题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保护”,由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剑国律师讲授。


黄剑国律师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已有近二十年的执业经验,期间曾经代理过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并且对标准必要专利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虽然标准必要专利在通信领域涉及的更多,但随着目前万物互联的趋势,人工智能的发展,未来可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领域将会有所扩展,对于其他领域的企业而言,提前了解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保护,是有相当必要的。


第一部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概述及司法现状。黄律师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可以简略地借助公式“技术标准+专利=标准专利”来理解,而标准专利又进一步分为两类:技术标准中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的专利称之为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标准中推荐性专利则称之为非标准必要专利。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兼具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如果仅强调公共属性则标准必要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影响创新,也会影响标准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仅强调私人属性,则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使不受任何约束,容易出现“专利劫持”现象,进而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的时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特殊约束:(1)有义务披露标准必要专利信息;(2)有义务遵守FRAND许可声明;(3)不得凭借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市场垄断。


随后,黄律师向学员介绍了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现状,包括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历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几个典型案例,以及近些年来中国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的案件数量年度分布、所涉行业分布、当事人国别分布、受理法院地域分布、案件性质分布、案件一审结案情况分布等数据图表。


第二部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及许可规则。黄律师首先罗列了规定上述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条文,并提示了相关条文的理解要点,或通过表格对比清晰展示不同类型披露人在披露义务、披露时间和披露内容等方面的异同。随后黄律师也介绍了违反披露义务的几种后果:免费许可、默示许可和个案认定,并援引我国法院关于违反披露义务的后果的几个判例,一一予以说明。


谈到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规则,黄律师重点介绍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FRAND许可声明,并对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中的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And)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做了解释说明。同时,黄律师也介绍了实践中对FRAND许可声明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几种不同说法,其中主流观点认为,同时也是中国法院判例中普遍认定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第三部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维权中的争议点及相关判例。从类型来看,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垄断纠纷、FRAND许可条件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FRAND许可合同违约纠纷。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则集中在专利有效性的判定,而专利有效性的判定又进一步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2)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判定;(3)是否能够适用禁令救济;以及(4)FRAND许可费如何确定。


作为重点提示,黄律师详细解释了是否能够适用禁令救济这一问题,即:原则上法律不适用禁令,但存在例外情形。通过制表比较的方法,黄律师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及标准实施者双方是否具有明显过错的作为考虑因素,对相关情形进行分类组合,分析每一情形下是否可以适用禁令以及如何适用禁令。


最后,黄律师引用了两个典型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案例,结合具体案情向学员解说其中的争议焦点,如被控产品是否符合涉案标准,涉案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应判令“停止侵权”等。第二个案例中,黄律师则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几种计算方式,同时解释了该案例中法院面对原告主张的自上而下法和被告主张的可比协议法如何做出最终认定,以及该认定中得出的一个相当有价值的计算公式。


本次讲座历时两个小时,学员们反馈表示该讲座专业覆盖面广,信息传递量大,从中了解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大致情况,受益匪浅。


“面向日资企业中国员工的知识产权讲座”是华诚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上海代表处的长期合作项目。华诚密切关注各行业最新动态,注重收集相关调研数据,并据此制定每一期讲座的主题,致力于为华东地区日资企业的中国员工提供相关领域内的最佳法律与实践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