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所代理瀚德公司诉元丰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一案终审获胜
2015年4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瑞典哈尔德克斯制动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德公司”)诉被告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元丰公司侵权成立,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瀚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八十万元。华诚律师事务所黄剑国律师、顾正权律师作为瀚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本次诉讼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
本案中,瀚德公司在中国拥有一项名为“包含制动机构的盘型制动器”发明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但2012年,瀚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元丰公司仿制了瀚德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车辆盘式制动器产品在市场上广泛销售,并通过其网站、宣传册等资料对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导致瀚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面对元丰公司的侵权行为,华诚在充分取证和法律研究,并对侵权产品进行了细致的技术比对分析后,代表瀚德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历经多次庭审,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元丰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瀚德公司经济损失。随后元丰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开庭审理,其上诉亦被驳回。法院认为,首先,瀚德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其次,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瀚德公司的证据内容和举证能力,瀚德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对于元丰公司明显具有较大优势,因此认定元丰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再次,根据专利文件的说明和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比对,瀚德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指控成立;最后,由于元丰公司侵犯了瀚德公司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元丰公司侵权的规模、方式和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元丰公司赔偿瀚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万元。
本案中,尽管被告提出了包括侵权产品来源不明、专利技术为现有技术等诸多抗辩,但华诚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细致的取证工作,并进行了极具针对性的应对和主张,使得本案取得了成功,并取得了接近法定赔偿上限的侵权赔偿额。相信本案将进一步鼓舞并推动专利权人的维权行动,达到净化市场,激励创新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