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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代理SMC诉博日气动发明专利权侵权案入选“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Wed Apr 12 11:42:00 CST 2017 发布人:华诚小编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16年度审判白皮书,包括3份审判白皮书以及20个典型案例。由华诚律师事务所黄剑国律师代理的SMC诉博日气动发明专利权侵权案入选“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SMC株式会社成立于1959年,总部设在日本东京都,是专业制造和销售气动、电动元件的公司,在该领域一直保持技术领先地位并拥有多项专利技术。2015年,SMC发现乐清市博日气动器材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电磁阀产品涉嫌侵犯自己的专利权,遂委托华诚所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应如何解释。我方依据最高院于2016年最新颁布并施行的司法解释,向合议庭强调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判定规则,即:功能性特征是指通过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特征应排除在外。同时,我方还向法庭提交了数篇现有技术文献,证明“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为公知技术,且存在多种不同的实施方式。因此,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应将上述争议技术特征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且其保护范围涵盖了多种实施方式。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为:上述争议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特征,其保护范围涵盖了被控产品所采取的具体设置方式。在此基础之上,法院判定被控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SMC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功能性特征的识别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本案系法院准确认定专利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在功能性表述特征应否识别为功能性特征或其例外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创造性地运用专利申请日前权利人申请的关联专利来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关联专利所涉相同或类似功能性特征所披露的实施方式同样可以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本案审理是法院对于功能性特征保护的有益探索,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