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dt”与“Lind”侵害侵商标权案二审终审判决-“Lindt”彻底击败“Lind”
2015年2月2日
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Chocoladefabriken Lindt & Sprüngli Aktiengesellschaft,“Lindt公司”)与琳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琳德食品”)侵害商标权一案,经过两审审理,日前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琳德食品使用“Lind”标识侵害了Lindt公司的“Lindt”商标,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华诚所在此案中代理Lindt公司,成功捍卫了“Lindt”这个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商标,为客户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扫清了障碍。
Lindt公司是一家的著名的瑞士巧克力公司,其“Lindt”商标为其创始人姓氏并已风靡全球超过百年,为维护其合法权益,Lindt公司早在1982年在中国注册了“Lindt”商标并使用至今。Mr. Lind是一个德国人,他在中国投资成立了琳德食品,琳德食品用“Lind”标识作为商标在中国开设了若干面包房。因“Lind”标识与“Lindt”商标近似,华诚所代表Lindt公司向琳德食品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据悉,Mr. Lind所在的Lind家族一直在德国用“Lind”作为商标经营面包房,还曾与Lindt公司就“Lindt”与“Lind”商标在欧洲共存一事达成过初步协议。所以,琳德食品在诉讼中坚称,“Lind”是其老板Mr. Lind的姓氏,而Lind家族与Lindt公司达成过商标共存协议,因此琳德食品使用“Lind”标识并不侵权。经过审理,华诚所成功地向法院证明,琳德食品没有权利使用“Lind”标识,且他们使用该标识已使消费者混淆了原被告的商标,法院因此一审支持了Lindt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琳德食品停止侵权并向Lindt公司赔偿。
琳德食品遂提起上诉,坚持其使用“Lind”不构成侵权,经过审理,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商标地域性原则,无论琳德食品在德国是否注册了“lind”标识并且该标识是否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都不是其在中国使用“Lind”商标的理由,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本案中,无论是Lindt公司的“Lindt”商标,还是琳德食品的“Lind”标识,都分别是其创始人的姓氏。但是,当Lindt公司将“Lindt”注册为商标,“Lindt”姓氏就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Lindt公司就有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阻止他人使用与“Lindt”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就包括了本案被告琳德食品在面包房中使用“Lind”标识。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创业者以自己的姓名命名其草创的商品或服务时,仍旧应当将姓名注册为商标,这样才能获得实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同时也才能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