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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所代理重机公司获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终审胜诉

Fri Dec 16 10:11:00 CST 2016 发布人:华诚小编

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日本重机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诉被告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工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银工公司侵权成立,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重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华诚所黄剑国律师、慎理律师作为重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其赢得了终审胜诉的结果。

本案历经两审结案。一审法院未能认定银工公司系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并判决不予追究银工公司侵权责任。 二审中,华诚代理律师指出一审判决未能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的优势证据规则,强调我方一审举证足以证明银工公司系侵权产品生产商;同时,二审阶段我方补充提交新的证据及资料,用以证明被告方提出侵权产品来自案外第三人的主张和举证涉嫌伪造证据及捏造事实。在华诚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认定银工公司系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改判银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二审改判率较低的情况下,华诚代理律师通过积极和极具针对性的反驳与主张,并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成功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最终,重机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和维护。